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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诉屈能伸等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屈能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被执行人屈能伸。被执行人XX。申请人上海浦东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与被申请人屈能伸、XX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14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能伸、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美���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黄兴路店归还人民币1,057,957.71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98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493号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