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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正伟、林铎与林铎、林志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伟,林铎,林志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46号原告:胡正伟。委托代理人:朱永德,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铎。被告:林志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正,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伟诉被告林铎、林志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铎、林志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正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5元,由原告胡正伟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