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越天与蔺艳凤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越天,蔺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高越天,男,2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蔺艳凤,女,28岁,住兴安盟突泉县。2015年5月4日13时27分许,被申请人蔺艳凤驾驶蒙A****号小客车沿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安南路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驾驶自行车的申请人高越天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至申请人受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蔺艳凤银行存款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冠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