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硕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30号起诉人张硕华。起诉人张硕华请求唐山市商务局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唐山市商务局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争议,起诉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硕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