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华诉被告孙丽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华,孙丽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胡玉华,女,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被告:孙丽焕,女,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孙丽焕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胡玉华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