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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志新、周伟成、谢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黎志新,周伟成,谢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33号。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伟、伍建华,均是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黎志新,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周伟成,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谢金胜,男,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志新、周伟成、谢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被执行人谢金胜的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中扣划了存款3068.13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金胜名下位于清远市飞来峡管理区升平镇新丰二街9号房屋(产权证号29175**),该房屋正待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