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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方琴与郑小生、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方琴,郑小生,麻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沈方琴。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2073674,住台州市黄岩院桥镇繁荣村三区35号。被告:麻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方琴为与被告郑小生、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方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