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邬福萍,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鲤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邬福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23时许,冉飚(已判刑)、被害人李某乙分别受唐某、杨某之邀,到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威美斯KTV316包厢喝酒唱歌。翌日凌晨3时许,冉飚、杨某、唐容离开威美斯KTV,准备前往冉飚务工的新波仕莱酒吧继续消费。当冉飚等人走到威美斯KTV靠嘉禾路出入口处,被害人李某乙突然动手殴打冉飚,并伙同被害人林某乙等追赶冉飚。冉飚被打后心有不甘,遂回新波仕莱酒吧纠集同事邸杨杨、李志国、钟光艺(均已判刑)一起,乘出租车返回威美斯KTV欲报复对方。途中,冉飚、邸杨杨经合议,由邸杨杨在同事微信群中告知冉飚被打,以纠集其他同事前来帮忙。此后,当冉飚伙同邸杨杨、李志国、钟光艺回到威美斯KTV出入口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坐在嘉禾路莲坂北公交车站后面的花坛上时,冉飚遂率先冲上前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其同伙邸杨杨、李志国、钟光艺见状亦上前对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拳打脚踢。其间,被告人梁某及徐帅、刘宇、王祥洋、魏克绪(均已判刑)得知冉飚被打后,陆续赶到现场,并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其中,被害人李某乙被打致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后脑受压症状体征;被害人林某乙被打致面部多处受伤。经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被害人林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梁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及至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唐某、林某甲、李某甲、王某丙、郭某、魏某、袁某、张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手机通联记录、微信内容照片,被害人李某乙、林某乙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某《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能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考虑本案发案的原因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减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晋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