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佩春与傅佩春、王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佩春,王蕾,张建强,扈平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张嘉纯(实习),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佩春。被告:王蕾。委托代理人:章叶、张婷婷,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强。被告:扈平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佩春、王蕾、张建强、扈平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佩春、王蕾、张建强、扈平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佩春、王蕾、张建强、扈平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6688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