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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树臣与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树臣,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树臣,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工人,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东方欣苑)。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潘树臣因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树臣申请再审称:海翼公司收取营业税严重违法,其行为具有欺诈性,潘树臣不交纳营业税就不给钥匙,潘树臣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交的款,双方不具有合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海翼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纳税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潘树臣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纳营业税时受到胁迫和欺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已就营业税交纳形成合意并无不当。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潘树臣要求海翼公司返还该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潘树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树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