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开春与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春,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99号原告赵开春,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组织机构代码:74287581-8。法定代表人粟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春与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开春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