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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兰兰(LAN LAN LIN)与林华雄(HUA XIONG LIN)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华雄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7号申请人林华雄,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1月,申请人林华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对林兰兰(LANLANLIN)与林华雄(HUAXIONGLIN)离婚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是解除原告林兰兰(LANLANLIN)和被告林华雄(HUAXIONGLIN)的婚姻。该离婚判决于2014年9月26日入档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最高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入档生效,该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纽约最高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离婚判决即关于判决解除林兰兰(LANLANLIN)和林华雄(HUAXIONGLIN)婚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林华雄负担。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