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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方佰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方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主任助理。被执行人方佰青,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梨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榆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