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召军与秦俊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陈召军。委托代理人高炳卫,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秦俊松。原告陈召军与被告秦俊松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俊松赔偿原告陈召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二、原告陈召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秦俊松负担。上述���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