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胡再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委托代理人王鑫乾、咸越,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姜纪呈。委托代理人冯晓娜。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施海勇。委托代理人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有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再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