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再有,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胡再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委托代理人王鑫乾、咸越,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姜纪呈。委托代理人冯晓娜。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施海勇。委托代理人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有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再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