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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金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黄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侍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