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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意兵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意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74号罪犯陈意兵,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望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湖吴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六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意兵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意兵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