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永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永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铜梁大酒店旁),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3-3。法定代表人陈代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莉(特别授权),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艳,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