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42号原告张宇,男,现住辽中县,系居民,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德浩审 判 员 崔会军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