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浩青,李海波,朱光明与向亲义,李德志,陈立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青,李海波,朱光明,向亲义,李德志,陈立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浩青,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李海波,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朱光明,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亲义(又名向親義),现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德志,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立新,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青、李海波、朱光明诉被告向亲义、李德志、陈立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青、李海波、朱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青、李海波、朱光明承担。审 判 长 尤良刚代理审判员 唐 煜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