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肖芳华,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张川建,敖小秋,陈仕浩,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毅,行长。被执行人肖芳华,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肖芳华。被执行人张川建,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敖小秋,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仕浩,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路XXX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罗万德。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1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芳华、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陈仕浩、张川建、敖小秋、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4,808.21元以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23,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芳华、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陈仕浩、张川建、敖小秋、上海华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目前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