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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东华等人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撤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37号石东华等17人:你们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你们申请再审认为,其中部分申请再审人虽然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有使用权的,你们的房屋所在地是与武告字(2012年)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的挂牌土地捆绑销售的,因此与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你们的集体土地未经任何手续就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综上,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告字(2012年)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为第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11月25日发布。该公告挂牌出让的15个地块中包含有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这三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江岸区红桥村A包、B包、C包位置,即为K1-K15的开发用地。而你们的房屋所在地块为红桥村的还建用地即H1-H6,H1-H6的还建用地并不在此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因此,你们与被诉行政行为武告字(2012年)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没有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你们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