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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与陶士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陶士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法定代表人陶士永,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士庆。委托代理人陶明先,农民。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陶士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敬柱,被告陶士庆的委托代理人陶明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诉称:2005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年4月10日前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金。被告违反合同约定,2007年以后没有交纳承包金,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书的规定,原告可终止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10月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05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已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村委会印章,原被告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陶士庆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我一直在交钱,村里不要。2013年我三四天内2次交承包金,村里不要,后来村里要地,2013年腊月村里要解除合同。2007年到2013年这段时间村里没有人向我要,换了村干部我找不到人交。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被告陶士庆(乙方)与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又于2005年10月16日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双方于2005年10月16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将原告的9亩土地承包给被告陶士庆,承包期限自2002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承包金为每亩每年180元,九亩计1680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乙方若逾期交款,每拖一天罚滞纳金1%,逾期十五天仍不能交款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另包。合同签订后,被告陶士庆承包金交至2007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予以证实。关于未及时交纳承包金的原因,被告辩称2007年至2013年这段实际村里没有人向其主张,同时因为村里干部换人,其也找不到人交。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仅主张解除合同。庭审中被告同意交纳承包金,同时同意将土地交给村里,承包地上的设备及其他物品自己带走,但是不同意把土地村里把土地交给一个交王春会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庭审中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陶士庆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包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陶士庆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海县青湖镇东丰墩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雪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