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龙与马建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龙,马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姜龙,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建民,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建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建民的银行存款1075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启轩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