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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耀明与杨楠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耀明,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3号申请人程耀明,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杨楠,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私企经营者,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程耀明与被执行人杨楠借款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杨楠给付申请人程耀明欠款2565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楠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程耀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楠承担案件执行费28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楠尚欠申请人程耀明256500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川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