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运祥与金寨集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万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运祥,金寨集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万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台运祥,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金寨集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刚,经理。被告: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运祥与被告金寨集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万刚合同纠纷案中,台运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万刚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台运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刚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庆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