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肖承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承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62号罪犯肖承源,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严管中队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承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止2016年4月25日止),退出赃款人民币609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代理检察员黄霖德、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承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承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自觉配合开展监狱内各项活动。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批审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承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止2015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顺 球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