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曹晨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与李新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晨,李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48号申请人曹晨。被申请人李新兵。曹晨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与李新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2日,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向本院提交(2014)郑仲案保字第662号财产保全函,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新兵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新兵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吕瑞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