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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金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芳,席典芬,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83-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芳,农民。被执行人:席典芬,农民。被执行人:王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智、席典芬银行存款6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