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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等3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某甲,男,192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系原告外孙女。被告张某乙,女,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丙,女,1948年11月7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丁,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