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梁晛晛与桂林市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晛晛,桂林市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梁晛晛。被执行人桂林市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晛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