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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玉萱与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萱,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梁玉萱。被执行人李珍。申请执行人梁玉萱与被执行人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