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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迟丽梅诉赵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丽梅,赵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迟丽梅,女,其他情况略。被告赵金龙,男,其他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丽梅与被告赵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丽梅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丽梅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迟丽梅负担。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