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迟丽梅诉赵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丽梅,赵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迟丽梅,女,其他情况略。被告赵金龙,男,其他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丽梅与被告赵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丽梅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丽梅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迟丽梅负担。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