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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祁生福诉郭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生福,郭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祁生福,男,土族,1987年9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郭福忠,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生福与被告郭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生福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25元,由原告祁生福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