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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化财与重庆天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申化财,重庆天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化财,男,汉族,195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翔,重庆华立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申化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化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蹇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