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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坤,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张东海。被告:卜洪宜。被告: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保全费1109元,共2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