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坤,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张东海。被告:卜洪宜。被告: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海、卜洪宜、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保全费1109元,共2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