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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金永根与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根,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金永根。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金永根与被告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6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二倍工资合计77000元。因被告未按仲裁裁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本院辖区内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绍兴市上虞区权证号为上虞国用(2011)第10038、10039、10040号的三宗土地,但均系他案首封,本院在本案中均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