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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蔚与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蔚,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韦蔚,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志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七十年代家园1栋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蔚与被告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之国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