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邓庆其与李振贵、黄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庆其,李振贵,黄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440-2号 原告:邓庆其,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郑业企,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贵,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彭正民,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玲,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邓庆其诉被告李振贵、黄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