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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俊官与贲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官,贲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谢俊官,东台市橡胶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贲小平,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601室。负责人:钱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官与被告贲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俊官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慧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