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会峰因与张丙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会锋,张丙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会锋(又名张会枝),女,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史红印,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丙申,男,汉族,193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会峰因与张丙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会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申请人的收养关系是错误的。(二)二审因再审申请人未到庭就裁定撤诉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法院启动再审。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丙申与张会峰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双方系养父养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中张丙申与张会锋因锁事发生矛盾,最终造成双方关系恶化,张丙申要求解除其与张会峰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二审时由于张会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亲情走到了终点,希望争议双方本着亲情无价的心态妥善处理双方关系,而不是一味缠诉。综上,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会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会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