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高某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2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杨某;高某应给付原告宋某某欠款及案���受理费合计102822.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高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某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高某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代理审判员朱平生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莫罗勇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