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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汪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樊世旺,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荟景新园*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乐路阳光世纪家园B座1单元601室,榆林市人防干部。被告刘某,女,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乐路阳光世纪家园*座*单元***室,横山县农商行草海则支行行长。被告樊世旺,男,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隆业巷*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汪某,男,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上郡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樊世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刘某、樊世旺、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0元,保全费5000元,收取原告20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王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