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平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平,男,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户籍住址湖南省。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某平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高某珠。2014年12月13日至16日,二人在现实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平通过手机将二人交往的情况泄露给高某珠的丈夫吕某龙。后高某珠提出二人断绝关系。2014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平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以要加害高某珠的家人的方式要挟高某珠,要求其汇款人民币10000元平息事件,后又于当日19时许、2014年12月24日继续通过手机短信以要加害高某珠的家人的方式要挟高某珠,要求其继续汇款。高某珠于2014年12月17日11时、20时、2014年12月24日分别汇款人民币2500元、2500元、2000元给被告人赵某平。被告人赵某平收到汇款后将款项全部用于日常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人吕某龙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珠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品牌OPPO)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伦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