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朱瑞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朱瑞波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宝泉路。负责人丁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兴起,该罗庄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朱瑞波,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罗庄支行)与被申请人朱瑞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仁举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07年10月15日申请人工行罗庄支行与被申请人朱瑞波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申请人朱瑞波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高新开发区怡景天鹅湖花园9号楼4层1-401室的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号“YS00702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719841号),作为被申请人朱瑞波在2007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贷款期间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朱瑞波抵押给申请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号“YS007024”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称,借款抵押没有异议,同意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由申请人优先受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明确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930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4月13日尚欠贷款本息为93365.09元,被申请人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将其位于临沂高新开发区怡景天鹅湖9号楼4层1-401室的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号:YS007024)抵押给申请人,并经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业务编号为:919841),申请人的上述抵押权合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限内,被申请人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依约偿还借款利息,符合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情形。现申请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在借款本金930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均不持异议。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朱瑞波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开发区怡景天鹅湖9号楼4层1-401室的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号:YS007024)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尚欠借款本金930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