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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鲁文凯、黄建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淡莲轩20栋8号、9号,现办公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银澔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陈江旭,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文凯,自报无职业。被执行人黄建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15号。法定代理人刘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文凯、黄建敏、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凯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鲁文凯、黄建敏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鲁文凯、黄建敏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日利率按年利率24%除以三百六十天计算);3、鲁文凯、黄建敏共同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罚息(以每期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3年9月21日起,以每月21日为起算日期,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日利率按年利率36%除以三百六十天计算);4、一审案件受理费49,85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由鲁文凯、黄建敏共同负担;5、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凯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执行费64,700元由被申请人鲁文凯、黄建敏、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凯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文凯、黄建敏、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凯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9,61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