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徐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徐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52号原告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徐敏,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宁阳生活超市业主,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徐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嘉璞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