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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连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