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连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