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利与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利,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壹零壹捌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易代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利,男,1985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王恩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壹零壹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3041。法定代表人孟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代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3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周爱林,经理。上诉人蒋利因与被上诉人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壹零壹捌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易代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蒋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