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盈霏与张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656-1号申请执行人王盈霏,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剑,女,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盈霏与张剑(2013)通民初字第146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搜索“”